布袋和尚的正规传记,始见于北宋初年(988年)赞宁所著《宋高僧传》卷21中的《唐明州奉化县契此传》,这也是现存僧传中最简明的布袋和尚传。其后又有成书于1004年的《景德传灯录》,在《宋高僧传》的基础上加入了若干典故。此后的诸布袋传,多半是循着《景德传灯录》的记载再有所增删。这些传记中,较为重要的有《佛祖统纪》、《佛祖历代通载》、《释氏稽古略》、《神僧传》等书……    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 奉化新闻网 >> 弥勒文化网 >> 政策法规 >> 正文
              ★★★ 【字体: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时间:2008-7-23 16:02:09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3号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叶小文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第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
   (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八条  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九条  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出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审批、天主教主教的备案,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情况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弥勒文化网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个弥勒文化网:

  • 下一个弥勒文化网:
  •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佛祖统记》所载布袋和尚传…
    《景德传灯录》所载《布袋和…
    《宋高僧传》所载《唐明州奉…
    布袋和尚传记
    弥勒造像语境略论
    试论弥勒菩萨的慈悲精神
    弥勒中国化与布袋弥勒文化的…
    略说弥勒菩萨中国化及其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Copyright © 2008 milewh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奉化弥勒文化研究会   技术支持:奉化新闻网